一、征集時間
2009年3月3日至4月30日。
二、征集作品內容
第10屆亞洲殘疾人運動會吉祥物,簡稱“廣州亞殘運會吉祥物”或者“吉祥物”。
三、標志應用范圍
廣州亞殘運會吉祥物用于亞殘運會組委會所舉辦的文化活動和宣傳活動的形象展示,作為亞殘運會的形象大使傳播奧林匹克精神和辦會理念,傳遞友好和歡迎的信息。
四、設計總體要求
(一)主題鮮明。弘揚奧林匹克和人道主義精神,彰顯以人為本的人文理念,體現廣州2010年亞殘運會“融合、歡樂、圖強”的辦會理念,表現中國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嶺南獨特的文化魅力。
(二)統一協調。亞殘運會將與廣州亞運會同步籌辦,并緊隨廣州亞運會之后在廣州舉辦,兩者關系密切。應充分考慮亞殘運會吉祥物與已完成的廣州亞運會視覺形象元素的關系,既突出亞殘運會特點,又保持兩個運動會視覺形象的協調。
(二)特點突出。構思新穎、內涵豐富、創意鮮活、色彩明快,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體現時代感和藝術性,具有人性化和親和力,能得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性別和不同年齡段人群的普遍認同。
(三)易于制作。在表現形式和技術手段上,適用于平面、立體和電子媒介的傳播和再創作。
五、應征作品提交文件要求
應征者向亞殘運會組委會提交應征作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件完整的應征作品應當包括吉祥物設計圖稿、名稱、創作理念和刻錄光盤。
(二)應提交彩色版和單色版兩款吉祥物設計圖稿,需分別打印、裝裱于A3規格硬板上。
(三)應提交應征作品的創作理念,旨在闡述吉祥物的創意基礎、設計思路和名稱含義等。請將創作理念打印在A3規格的紙張上,并貼在彩色版裝裱后的另一面。
(四)應提交含所有項目的圖片及文字刻錄光盤(文件規格:圖片為300dpiJPG圖,文字為word文件)。
(五)應提交應征者簽章(簽名或者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第10屆亞洲殘疾人運動會吉祥物設計作品征集活動報名表》(以下稱《報名表》)和《第10屆亞洲殘疾人運動會吉祥物設計作品征集活動承諾書》(以下稱《承諾書》)。
(六)應提交應征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提交的應征作品和其他相關文件要求一式一份。
六、應征者注意事項
(一)向亞殘運會組委會提交的應征作品是應征者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獨立創作完成的原創作品。應征者沒有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表過應征作品,亦沒有許可任何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表或者使用應征作品。
(二)應征作品應當明顯區別于歷屆奧運會、殘奧會、亞運會、遠南運動會及其他國內外重大體育賽事的各類標志。
(三)應征作品不得與任何公開發表的作品相同或者類似,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知識產權。
(四)應征作品不得含有任何涉嫌國別歧視、民族歧視、種族歧視、宗教歧視或者其他有悖于社會道德風尚和良好風俗的內容。
(五)應征作品或者任何用于創作應征作品的素材均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導致的任何糾紛均由應征者承擔責任,該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及賠償直接或者間接經濟損失等全部責任。
(六)應征作品的文字語言只能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允許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兩種語言,如發生歧義,以中文為準。
(七)不得在設計稿上出現任何與應征者相關的信息,所有此類信息應征者須按要求填寫在《報名表》上。
(八)應征者對其提交的應征作品及其他所有相關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九)所有應征作品,亞殘運會組委會均不負責退還,請應征者自留底稿。
(十)應征者提交的應征作品和相關材料不符合本征集方案要求的,喪失應征資格。
(十一)應征者對《承諾書》的內容不得作任何改動,否則取消應征者的應征資格。
七、應征者資格要求
(一)應征者應為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二)任何參與本次征集活動組織、評選工作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均不具有應征資格。
(三)亞殘運會組委會有權審核應征者的應征資格。如發現應征者存在任何虛假陳述(含提交的書面文件)或者違反本征集方案有關要求的,亞殘運會組委會有權在本次征集活動的任何階段單方取消該應征者的應征資格。
八、應征作品評選
(一)亞殘運會組委會將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所有應征作品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將根據亞殘運會組委會的要求認真審閱每件應征作品,在充分討論和反復比較的基礎上進行初評、復評和終評。評選過程將邀請公證部門進行公證。
(二)亞殘運會組委會有權對專家推薦的終選應征作品作出是否采用的決定,并保留對吉祥物另行創作的權利。
九、應征作品獎勵
如某件應征作品被亞殘運會組委會最終確定為廣州亞殘運會吉祥物,亞殘運會組委會將向創作該應征作品的應征者頒發獎金人民幣10萬元和有關證書。
十、應征作品權屬
(一)應征者向亞殘運會組委會提交應征作品,視為應征者接受亞殘運會組委會的委托創作應征作品,其一切著作權(包括署名權)歸亞殘運會組委會享有。亞殘運會組委會對應征作品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一切著作權。
(二)亞殘運會組委會有權以任何形式永久使用應征作品,未經亞殘運會組委會同意,包括應征者在內的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應征作品。
(三)亞殘運會組委會有權對應征作品作任何形式的修改而無須征得應征者的同意。
(四)亞殘運會組委會以任何形式使用應征作品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歸亞殘運會組委會所有。
(五)亞殘運會組委會除根據本征集方案的有關規定向有關應征者支付獎金外,將不再向應征者支付任何報酬和費用。
(六)應征者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向亞殘運會組委會主張分享其應征作品的利用所帶來的利潤或者其他利益。
十一、其他規定
(一)與本次征集活動有關的一切爭議和解釋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本征集方案為要約,任何應征者根據本征集方案在指定的時間內向亞殘運會組委會遞交應征作品及其相關文件資料的行為均視為承諾,表明其接受本征集方案的所有條款。
(三)亞殘運會組委會對本次征集活動具有最終解釋權。
十二、截止日期、評選結果公布與聯系方式
應征作品須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送達或者郵寄至第16屆亞運會組委會宣傳部(以郵戳為準),并請在函件上注明“第16屆亞殘運會宣傳設計作品征集”字樣。征集評選結果將通過第16屆亞運會官方網站和其他媒體發布。
郵寄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299號廣州亞運體育文化中心第16屆亞運會組委會宣傳部。
郵編:510620 咨詢電話:0086-020-38005933
官方網址:www.gz2010.cn
]]>一、征集者
本次慶祝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徽標、吉祥物征集活動(以下簡稱為“征集活動”)面向全國公開征集。所有從事設計、形象戰略、品牌發展、動漫畫創作或有徽標設計制作相關經驗的專業設計機構、文化藝術單位、咨詢公司、廣告公司等單位及個人(以下簡稱“設計人”),均可參加征集活動。
二、征集要求
(一)征集作品的設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徽標、吉祥物設計要好懂易識,簡潔明快,美觀大方,主題突出,內涵豐富,富有新意,既要體現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民族文化特色,有較強的象征意義,又能得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性別和年齡段人群的普遍認同,具備靈活性和使用價值。同時,能反映慶祝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的理念,反映當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好形勢,反映全區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嶄新精神風貌?;諛?、吉祥物設計作品要適用于各種尺寸、各種材料、各種領域(特許產品如T恤、背包、帽子、胸徽和二維、三維動畫如電視、因特網、光盤等)以及慶?;顒迎h境布置的景觀需要等,適應于平面、立體和電子媒介的傳播和創作,必須與50周年慶祝活動氛圍和景觀相融合,并有別于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各次大慶和國內外大型慶?;顒拥幕諛恕⒓槲镌O計。
(二)征集作品的組成。征集作品由設計方案、全彩色版和黑白版設計圖稿、設計的創意基礎和理念說明等組成。其中,設計方案包括核心設計方案和擴展設計方案2種。
(三)征集作品的規格:設計人提交的徽標、吉祥物核心設計方案和擴展應用方案的圖稿要分別打印或繪制在A4規格的紙上。圖稿固定在一個黑色硬紙板上,四周各保留一道寬為1厘米的黑邊。設計方案可以是橫向也可以是豎向,并附有設計方案的光盤或軟盤(純手繪作品除外)。
(四)征集作品的提交。設計人提交設計作品時,需填寫完整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徽標、吉祥物征集設計人信息表》、《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徽標、吉祥物征集活動應征作品創作者承諾函》等必備文件。設計人為個人或集體的,應由設計人本人或集體所有成員簽署《應征作品創作者承諾函》;設計人為單位的,需加蓋單位公章。設計作品和必備文件,需統一編制成完整、一致的整體文件(如編成開頁冊或折疊冊),并有文件索引。自治區大慶辦對作品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品文件將不予評審。
三、應征作品評選
征集結束后,自治區大慶辦將組織征集活動評委會,對提交的設計作品進行評審。評委會評選出徽標、吉祥物各5件設計作品提交大慶籌委會,由籌委會選出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徽標和吉祥物的最終獲選作品。
四、獎勵
評選揭曉后,大慶辦將對獲獎名單予以公布,并向獲獎創作者頒發獲獎證書。同時,對于最終獲選的徽標、吉祥物設計作品,分別給予人民幣2萬元(稅前)的獎勵,其他8件入選作品(徽標、吉祥物各4件),分別給予5000元(稅前)的獎勵。
五、征集時限和郵寄地址
征集活動從2007年10月15日開始,2007年11月15日結束。應征作品通過掛號信郵寄或快遞方式提交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地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解放西街西橋北巷95號
郵編:750001 電話:0951-5023590
附:表格
1、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徽標、吉祥物征集設計人信息表;
2、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徽標、吉祥物征集活動應征作品創作者承諾函。
寧夏回族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二??七年十月
舉辦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吉祥物設計征集活動(以下簡稱“征集活動”),旨在舉全國之力、集世界智慧,遴選符合上海世博會理念和主題的吉祥物設計,并通過吉祥物設計的征集向全世界傳播“理解、溝通、歡聚、合作”的上海世博會理念,宣傳“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上海世博會主題。
一、主辦者
本征集活動的主辦者為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以下簡稱“上海世博局”)。主辦者設立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吉祥物設計征集辦公室(以下簡稱“征集辦”)具體負責吉祥物設計征集、評選和宣傳等工作。
二、征集時間
征集活動于2007年1月17日開始,于2007年5月31日北京時間18時整截止(以下簡稱“截止時間”)。任何于截止時間之后送達作品者,無論何種原因,均不具有應征資格。
三、應征者
3.1 全球所有關心、支持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個人和機構,均可按照本規則參加征集活動。凡應征作品的創作者,只需填寫并簽署《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吉祥物設計征集活動報名表》(以下簡稱“《報名表》”)和《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吉祥物設計征集活動應征作品創作者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并按本規則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送達應征作品的,均可成為本征集活動的應征者。
3.2 任何參與本征集活動組織和評選工作的個人和機構,均不具有應征資格。
3.3 應征者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社會公眾認為其與上海世博會有事實上并不存在的關聯,也不能在未經上海世博局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其應征情況進行公開宣傳。
四、應征作品
4.1 本征集活動以應征作品為對象進行征集、評選。對于每一應征作品,應征者應提交包括《吉祥物設計稿》、《報名表》和《承諾書》等三份文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份文件或其中任何一份文件不符合本規則規定者,概不符合應征條件。所有應征文件應使用中文或英文編制(如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兩種語言,一旦發生歧義,以中文為準)。
4.2 《吉祥物設計稿》應包含吉祥物的繪制形象、名稱和設計說明,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4.2.1 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稱設計應當體現“理解、溝通、歡聚、合作”的上海世博會理念,符合“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上海世博會主題。
4.2.2 吉祥物的繪制形象可以由單幅圖稿表現,也可以由不同情境、姿態和色彩的多幅圖稿組成。
4.2.3 吉祥物設計應融合中國文化特色,反映上海世博會的形象,具有擬人化特征,并深受大眾喜愛;在表現形式和技術手段上,適用于平面、立體和電子媒介的傳播和再創作。
4.2.4 在吉祥物的繪制形象設計中,應于適當位置盡可能體現以下元素中的一種或幾種:
a. 上海世博會的會徽(整體或局部)
b. EXPO 2010(大寫或小寫)
c. SHANGHAI EXPO(大寫或小寫)
d. BETTER CITY, BETTER LIFE(大寫或小寫,帶標點或不帶標點)
e. 城市,讓生活更美好(帶標點或不帶標點)
應征者為應征目的需要使用上海世博會會徽圖樣,可以按本規則第五條5.2款或5.5款所列方式索取。
4.2.5 吉祥物的繪制形象設計應包括彩色版和黑白版兩種設計圖稿,分別打印或繪制在A4規格的紙上。
4.2.6 吉祥物的名稱應包括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標注于《吉祥物設計稿》的適當位置。名稱應便于發音,便于記憶,沒有歧義。
4.2.7 吉祥物的設計說明有助于評選時評委對作品的理解,其內容旨在闡述吉祥物形象的設計思路、理念和吉祥物名稱的含義。應征者應將設計說明打印或正楷書寫于A4規格的紙上,說明文字應當字跡清晰,表述完整。設計說明的題目應寫明吉祥物的名稱。
4.2.8 《吉祥物設計稿》中不應出現任何與創作者有關的信息,所有此類信息只能按要求填寫在《報名表》上。
4.3 一件應征作品應提交一份《報名表》,由應征者正確填寫并親筆簽署(應征者為機構的,須由授權代表簽署并蓋機構公章)。
4.4 一件應征作品應提交一份《承諾書》,由創作者親筆簽署(創作者為機構的,須由授權代表簽署并蓋機構公章)。創作者不止一人的,所有創作者必須共同簽署。
4.5 應征作品還須滿足以下要求:
4.5.1 應征作品為原創作品,此前未以任何形式發表過,也未以任何方式為公眾所知。
4.5.2 吉祥物的設計風格和類型不限,但應符合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
五、應征辦法
5.1 應征者不需繳納報名費。
5.2 應征作品只能以郵寄或直接交付的方式送達如下地址:
中國上海浦東南路3588號世博大廈
郵編:200125
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吉祥物設計征集辦公室
咨詢電話:+86-21-22060150(吉祥物征集辦)
5.3 以郵寄方式送達的,送達時間以征集辦所在地郵局接收當日郵戳為準;以直接交付方式送達的,送達時間以征集辦簽收時間為準。征集辦不接受除郵寄和直接交付以外的其他方式送達的應征作品。
5.4 應征作品一經送達,即視為應征者已全部知曉并完全接受本征集規則。應征文件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應征者可于截止時間之前補正。
5.5 應征者可以從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官方網站上下載本規則、《報名表》、《承諾書》和上海世博會會徽圖樣等相關文件。上海世博會官方網站網址為www.expo2010china.com 。
六、應征作品的評選和決定
6.1 征集辦將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對應征作品進行評選,評選辦法另定。
6.2 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世博會組委會”)擁有決定上海世博會吉祥物設計的最終權利
七、獎勵
7.1 對評選出的10件獲得優秀設計獎的作品,每件獎勵人民幣一萬元。
7.2 對成為上海世博會吉祥物設計的作品,獎勵人民幣二十萬元。
7.3 上述獎金金額指稅前金額。獲獎者應按照相關國家及地區(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納稅。
7.4 征集辦將向獲獎創作者頒發由世博會組委會署名的獲獎證書。
7.5 以上獎勵以作品為單位授予,兼中兼得,獎金由相關創作者自行分配。
7.6 征集辦將獎金(現金或支票)和獲獎證書交付作品的應征者或其書面指定的代表。應征者不止一人的,征集辦將獎金(現金或支票)和獲獎證書交付《報名表》中“創作者”一欄排名最靠前的應征者或其書面指定的代表。
7.7 評選揭曉后,征集辦將在上海世博會官方網站上公布獲獎者名單。
八、相關聲明
8.1 征集辦對其所收到的所有應征作品一概不予退還,應征者應自留底稿。
8.2 因郵寄延誤、郵寄丟失或損壞、誤寄、郵資不足、失竊或其他非征集辦的原因造成應征作品丟失或損壞的,征集辦不承擔任何責任。
8.3 應征作品的著作權受中國法律保護。成為上海世博會吉祥物設計的作品的一切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對作品的一切平面、立體或電子載體的全部權利)自始即歸上海世博局所有。上海世博局有權對成為吉祥物設計的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開發、修改、授權、許可或保護等活動。
九、其他
9.1 本規則及相關文件以中文和英文兩種文字發布,如有歧義,以中文為準。
9.2 上海世博局對包括本規則在內的本次征集活動的所有文件保留最終解釋權。任何與本次征集活動有關的未盡事宜,均由上海世博局進一步制定相應規定或進行解釋。
9.3 本次征集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附件: